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省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征求意見工作規定》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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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征求意見工作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省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制訂過程中的征求意見工作,保障省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有效,根據《浙江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省政府令第337號)、《浙江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75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省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包括由省政府發布和經省政府同意由省政府辦公廳發布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省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制訂過程中的征求意見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負責起草省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單位(以下簡稱起草單位)應在省政府辦公廳批準發文立項后、提請省政府審定前,按照本規定要求做好征求意見以及意見匯總、反饋工作。
第四條 起草單位應通過省政府門戶網站、本單位網站以及新聞媒體等途徑,將省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
省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征求意見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眾切身利益的,應采取座談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直接聽取行政管理相對人和有關基層單位的意見。
第五條 省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征求意見稿一般為經研究、論證和修改后形成的相對成熟的修改稿。征求意見稿應經起草單位負責人審核同意后公開征求意見。
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時,應公布省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征求意見稿全文及簡要的起草說明,并根據需要附征求意見重點內容提綱。
省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征求意見稿通過網絡或者新聞媒體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的,應告知提出意見的方式、反饋時間、通信地址及聯系人、聯系電話等事項;征求意見的時間一般不得少于7個工作日。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公開征求意見:
?。ㄒ唬┮婪ú坏霉_或者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ǘ閳绦猩霞墮C關政策文件需要即時制定的;
?。ㄈ儆趹毙允马椥枰磿r制定的。
不公開征求意見的,起草單位在發文立項申報時應說明理由,報省政府辦公廳同意。
第七條 省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涉及多個行政管理部門職責的,起草單位應征求相關管理部門的意見。相關部門應在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或者按要求反饋意見。
第八條 對社會普遍關注或者涉及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省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除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外,起草單位應專門征求有關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意見;涉及特定群體、行業利益的,應專門征求有關社會團體、行業協會的意見。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單位應組織專家論證或者征求專家意見:
?。ㄒ唬┥婕氨镜貐^經濟社會發展重大事項的;
?。ǘ┥婕拜^強專業性內容的;
?。ㄈ┦≌k公廳發文立項審批時要求的。
涉及性別平等內容的,或者可能導致性別歧視結果的,應征求省政策法規性別平等咨詢評估機制專家組意見。
第十條 起草單位應對征集到的意見和建議進行梳理匯總、分析研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規定、具有科學性和可操作性的合理建議,應予以采納。
第十一條 起草單位提請省政府或者省政府辦公廳審議發布行政規范性文件,應隨文報送征求意見情況,包括征求意見方式和對象、主要意見內容以及采納情況、未采納理由等。
起草單位未按規定征求意見的,不得報請省政府或者省政府辦公廳審議發布行政規范性文件。
第十二條 省政府辦公廳在辦文審核或者省法制辦在合法性審查時認為有必要,可以再行征求意見。
第十三條 起草單位應在政策解讀文本中或者以其他適當方式向被征集對象反饋意見采納情況。
第十四條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省級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地、本部門的實施辦法。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8月1日印發